计提坏账准备依据是什么(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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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和坏账准备的计提 (一)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根据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[2000]84号)第四十七条的规定: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,应作为坏账处理: ?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、撤销,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; ?? 2、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、失踪,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; ?? 3、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,损失巨大,以其财产(包括保险赔款等)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; ?? 4、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,经法院裁决,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; ?? 5、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; ?? 6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; 同时,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[2000]84号)第四十八条规定: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。
2、此后,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[2000]945号文件中规定,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,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,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,总局意见: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,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,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,经税务机关审核后,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。
3、 (二)坏账准备的计提 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[2000]84号文件)第四十五条规定,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,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。
4、经报税务机关批准,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。
5、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,应冲减坏账准备金;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,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,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;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,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。
6、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[2000]84号)第四十六条规定,除另有规定者外,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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