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(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)
导读 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,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,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...
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,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,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1、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(二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(三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(四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(五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2、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,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,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本文分享完毕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免责声明:本文由用户上传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!